(2015)武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董国英与武文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英,武文亮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71号原告董国英,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武文亮,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英诉被告武文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董国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董国英诉被告武文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董国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国英负担。审 判 长 董新民代理审判员 靳晓琴代理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