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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董国英与武文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英,武文亮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71号原告董国英,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被告武文亮,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英诉被告武文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董国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董国英诉被告武文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董国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国英负担。审 判 长  董新民代理审判员  靳晓琴代理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