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郑旗与温永鑫、甄继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旗,温永鑫,甄继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615号原告:郑旗。被告:温永鑫。被告:甄继晶。原告郑旗诉被告温永鑫、甄继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永鑫、甄继晶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5日被告温永鑫、甄继晶经董义军和李国奎介绍向我借款人民币10万元,��定2013年11月15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未还清借款,也找不到被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温永鑫无答辩意见。被告甄继晶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温永鑫、甄继晶于2013年10月15日经案外人董义军、李国奎介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3年11月15日前还清。借款时间届满,二被告未能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暂不要求担保人董义军、李国奎偿还借款。上述所查明的事实,有原告当庭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借条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其出具了借条,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将款项出借给二被告使用,并约定了还款日期,二被告应按约定的日期及时足额偿还���款,二被告长时间拒付借款之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之诉请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暂不要求担保人董义军、李国奎偿还借款,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永鑫、甄继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郑旗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二、驳回原告郑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人民币3,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温永鑫、甄继晶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利审 判 员 宋兴臣人民陪审员 张凤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