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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立民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赖雅雯因与被上诉人叶旭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某雯,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立民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雯,女,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梁荣根,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仕掌,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男,195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上诉人赖某雯因与被上诉人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赖某雯上诉称,上诉人自与被上诉人结婚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居住在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漠江雅苑北楼C座X房,阳江市江城区南恩街广场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也证实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在阳江市江城区,本案应属原审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诉讼,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阳江市江城区,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凭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其仅提供阳江市江城区南恩街广场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在阳江市江城区,因此,上诉人之上诉所称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阳西县,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认定本案应属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正确。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阳西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德森审 判 员  张 正代理审判员  冯俊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蕙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