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8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与许剑华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许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805-2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许剑华。被执行人许剑华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许剑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并处罚金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房产、工商管理、车辆管理和银行信用社等部门查询,都未发现被执行人许剑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8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