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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光荣、石家庄藏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藏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荣,石家庄藏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654号原告:刘光荣。被告:石家庄藏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智森。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周梦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来亚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荣诉被告石家庄藏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荣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荣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27元,减半收取2513.5元,由原告刘光荣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