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孔繁晟与深圳市雅尚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晟,深圳市雅尚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第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64号原告孔繁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被告深圳市雅尚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朝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敏,香港居民,公司员工。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4年3月26日。二、工作岗位:室内设计部设计师。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四、工资标准:原告主张,其入职时签订三份协议,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函,劳动合同约定工资2600元,保密协议约定3个月3900元,每月6100元以张杰个人名义行内汇入,是按照函来执行的。被告主张,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发放。原告向本院提交劳动合同、保密协议、银行流水、完税证明以证明其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工资表以证明其主张。经查,保密协议记载“乙方在职期间甲方每三个月支付保密费3900元”,银行流水记载原告每月均有数额为5600元至6000元摘要为“补贴”的款项汇入,完税证明记载原告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薪金所得税月均450元。另查,被告提交的工资表没有原告签字确认,系被告单方制作,工资签收表未显示原告的工资数额。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原告的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银行流水、完税证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采信原告关于其工资标准的主张。五、最后一天上班时间:原告主张,其最后一天上班时间为2015年2月2日。被告主张,原告最后一天上班时间为2015年1月29日。被告向本院提交公司制度、PW客户端使用说明、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考勤表以证明其主张。经查,2015年1月的考勤表为被告单方制作,没有原告的签字确认,原告不予确认,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原告的出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其最后一天上班时间为2015年2月2日。六、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工资:如前所述,原告最后一天上班时间为2015年2月2日。被告应支付原告该期间工资。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1月30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工资919.54元[(2600+3900÷3+6100)÷21.75×2]。七、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加班费及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共计139.14小时,被告已支付加班工资2078.76元。被告主张,已足额支付原告加班工资。被告向本院提交考勤表、工资表以证明其主张。庭审中,原告确认考勤表上其签名的真实性。本院认为,原告在仲裁阶段主张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原告诉请的2015年1月31日加班工资,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签字确认的考勤表,本院酌定原告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加班共计36小时,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1024.69元(10000÷21.75÷8×36×150%-2078.76)。原告主张的拖欠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八、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原告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2月3日解除,被告不让其上班。被告主张,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应就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待通知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九、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5)445号。十、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工资919.54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9925.8元及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4981.45元;3、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0元;4、被告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10000元。十一、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十二、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工资919.54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9925.8元及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4981.45元;3、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10000元;4、被告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10000元。裁决结果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雅尚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孔繁晟2014年1月30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工资919.54元;二、被告深圳市雅尚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孔繁晟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1024.69元;三、驳回原告孔繁晟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未缴纳),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 秀 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子欣(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