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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执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宋春波与徐占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波,徐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00762号申请执行人宋春波。被执行人徐占林。申请执行人宋春波与被执行人徐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的(2010)宽民一初字第01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数额为2000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宽民执字第007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泽林执行员  王柏森执行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