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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方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021号原告:李某,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方某,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方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立案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王其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