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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德元申请执行陈康德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元,陈康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元,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陈康德,男,195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刘德元申请执行陈康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2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德元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康德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5900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兑现,未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89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