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改路、李成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改路,男,汉族,1981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211981********,河北省邯郸县尚璧镇东孙庄村人,农民,小学文化。2004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0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9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前罪所判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2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成斌,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061974********,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西和村人,农民,小学文化。1992年12月、1995年7月、1996年5月、1998年6月、2012年12月分别被劳动教养。2003年9月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在峰峰矿区被当地警方抓获,同月1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改路、李成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改路、李成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改路、李成斌于2014年9月30日至11月10日,先后窜到临漳县中医院、蓝鸟网吧门前、好又多超市门前、临漳县医院等地盗窃作案五起,盗窃五羊摩托车5辆,总价值33066元。盗窃的五辆摩托车均由李改路卖给他人,所得赃款二人分后挥霍。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改路、李成斌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改路提出其没有参与第三起盗窃。被告人李成斌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9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改路、李成斌和李改路女朋友(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到临漳县中医院,将王某停放在医院东门北侧的焦某的一辆五羊牌摩托车盗走,价值7688元。销赃得款分后均已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临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报告证实,被盗五羊摩托车价值为7688元。2、购车发票复印件证实,该摩托车车主系焦某。3、摩托车被盗监控视频、视频截图及文字说明。4、王某证实,他将焦某的摩托车停放在临漳县中医院门口被盗的事实。5、被告人李改路、李成斌供认上述事实。二、2014年10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李改路、李成斌驾驶一辆摩托车到临漳县城人民路蓝鸟网吧,将李某停放在网吧门外车棚内的冀的冀D×××××号五羊摩托车盗走,价值6672元。销赃得款分后均已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临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报告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6672元。2、购车发票证实,该摩托车车主系冀某甲。3、冀某甲摩托车被盗监控视频、视频截图及文字说明。4、报案人常某(失主冀某岳父)证实冀某甲的摩托车被盗的事实。5、被告人李改路、李成斌均供认上述事实。三、2014年10月1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改路、李成斌驾驶一辆摩托车到临漳县城好又多超市,将冀某乙停放在超市门前的冀D×××××号五羊摩托车盗走,价值5708元。销赃得款分后均已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临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报告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5708元。2、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复印件证实,该摩托车车主是冀某乙。3、摩托车被盗监控视频、视频截图及文字说明。4、失主冀某乙证实摩托车被盗的事实。5、被告人李成斌供认上述事实。四、2014年10月18日12时,被告人李改路、李成斌驾驶一辆摩托车到临漳县医院,将白某停放在门诊楼西侧的冀D×××××号五羊牌摩托车盗走,价值5823元。销赃得款分后均已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临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报告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5823元。2、摩托车被盗监控视频、视频截图及文字说明。3、失主白某证实摩托车被盗的事实。4、被告人李改路、李成斌供认上述事实。五、2014年11月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改路、李成斌驾驶一辆摩托车到临漳县城好又多超市,将杜某停放在超市门前的一辆五羊牌摩托车盗走,价值7175元。销赃得款分后均已挥霍。同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改路、李成斌驾驶一辆摩托车又到好又多超市门前,欲盗窃摩托车时,李改路被杜某等人抓获后报警,李成斌驾车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临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报告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为7175元。2、摩托车被盗监控视频、视频截图及文字说明。3、失主杜某、陈某夫妇证实摩托车被盗的事实。4、被告人李改路、李成斌均供认上述事实,并有抓获证明、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改路、李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作案5起,价值3306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成斌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改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日11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被告人李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二、对于被告人李改路、李成斌的违法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还给各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冀韵海代理审判员 黄强强人民陪审员 焦 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