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执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开民与李明荣、冉献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民,李明荣,冉献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397号申请执行人张开民,男,1942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明荣,女,1963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冉献新,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开民与被执行人李明荣、冉献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开民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15953.20元,尚有104667.2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明荣、冉献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开民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李冠霖审判员 党天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