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墩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墩民初字第426号原告张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菊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