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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于某。被告:金某。原告于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担负。审判员彭乃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姚丽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