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于某。被告:金某。原告于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担负。审判员彭乃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姚丽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