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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合肥高豪商贸有限公司与曹越、秦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高豪商贸有限公司,曹越,秦伟,孙杜富,陈皆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67号原告:合肥高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胡翠萍,职务经理。被告:曹越,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秦伟,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孙杜富,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陈皆得,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高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越、秦伟、孙杜富、陈皆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高豪商贸有限公司于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曹越、秦伟、孙杜富、陈皆得价值33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高豪商贸有限公司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曹越、秦伟、孙杜富、陈皆得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胡翠萍、杨兵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合产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