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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郭翠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翠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卢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郭翠荣,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郭翠荣要求宣告张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张宾,农民,系申请人郭翠荣之子。身份证号码××。申请人郭翠荣述称,2015年2月3日,被申请人张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被申请人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原发性轴索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至今处于植物人状态,故申请确认被申请人张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被申请人张宾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意识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宾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赵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金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