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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诉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振君与李超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振君,李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146号申请人:周振君,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李超峰,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住亳州市涡阳县。申请人周振君与被申请人李超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超峰所有的皖S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周振君提供名下坐落于谯城区亳州市亿都国际商城A8号楼139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一处为其保全行为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超峰所有的皖S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周振君名下坐落于谯城区亳州市亿都国际商城A8号楼139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周振君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政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