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寿山与王子科、李景生、张永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寿山,王子科,李景生,张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342号申请人陈寿山。被执行人王子科。被执行人李景生。被执行人张永成。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凉民初字第31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子科、李景生、张永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子科、李景生、张永成各赔偿申请人陈寿山院墙渗水损失300元。本案在执行当中,三被执行人拒绝主动履行义务,我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在316.7元的范围内进行了查封、冻结、划拨。现案款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结案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民初字(2015)第3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鹏审判员 XX儒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