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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英与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陈英,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招发,董事长。原告陈英与被告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已被省内外多家法院依法轮候冻结,目前无法执行;又经到相关部门查实,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