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3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郭云祥与董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初字第3923号原告郭云祥。委托代理人李凤艳,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英强。原告郭云祥诉被告董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云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英强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郭云祥诉称,2013年1月6日、2013年7月3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66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两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6000元。被告董英强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6日,被告董英强向原告郭云祥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为原告郭云祥出具借据一枚,载明:“借据,今借到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元,借款人:苳英强,2013年1月6日,备注:借款期间发生争议松山法院协商解决”。2013年7月3日,被告董英强向原告郭云祥借款人民币46000元,并为原告郭云祥出具借据一枚,载明:“借据,今借到人民币肆万陆千圆整,¥46000.00元,借款人:苳英强,2013年7月3日,备注:如有发生争议由松山区人民法院裁决”。此款经原告郭云祥催要,被告董英强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郭云祥的陈述、被告董英强为原告郭云祥出具的借据两枚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董英强依法应履行偿还原告郭云祥借款的义务。原告郭云祥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英强既不出庭亦未答辩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事实的抗辩,且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英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云祥借款人民币6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董英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笑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