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5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翔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任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翔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任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442号原告重庆市涪陵翔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经桥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1220-6。法定代表人代朝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燕,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静,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翔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翔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翔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翔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翔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瞿明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