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区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范春丽与赵智敏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春丽,赵智敏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区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范春丽。委托代理人刘素英。委托代理人杜慧莲,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智敏,宣化县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李凤仙,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春丽诉被告赵智敏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春丽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春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春丽负担。审判员 孙志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