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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银西得与陈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94-1号申请执行人银西得。被执行人陈杰。关于申请执行人银西得与被执行人陈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85864.51元。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6000元,就余款如何履行,双方于2015年7月16日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向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杰名下仅有一辆苏F×××××比亚迪牌汽车,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15年6月16日查封了上述车辆,考虑到该车目前价值较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评估拍卖该车辆,同意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处置。2015年8月28日,被执行人陈杰将上述车辆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已将购车款20000元汇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已查明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车辆,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申请执行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该申请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进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