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立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韩秀琴与张艳花、薛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秀琴,张艳花,薛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152号申请人韩秀琴,女,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张艳花,女,198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薛斌,男,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榆次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韩秀琴与被申请人张艳花、薛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韩秀琴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以其银行存款7万元作为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艳花、薛斌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艳花、薛斌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冻结申请人韩秀琴银行存款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宇文艳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