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鹏辉与陈军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辉,陈军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张鹏辉,男,汉族,1986年8月27日生,住正阳县永兴乡盛楼村张庄。被执行人:陈军喜,男,汉族,住正阳县油坊店乡粮所对面。关于张鹏辉与陈军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1)正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广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