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爱君与张锦文、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锦文,李爱君,成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锦文,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志弘,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君,无职业。原审被告成建国,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志弘,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锦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5日受理,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锦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是双方就争议问题已经达成一致的和解意见。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锦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张锦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艳军审判员  周金钟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钰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