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安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洪香与郭士林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香,郭士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安民初字第218号原告:王洪香,女,汉族,1977年3月25日生,个体,现住大安市。被告:郭士林,男,汉族,52岁,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香诉被告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士林身体权纠纷一案,双方已经庭外和解,故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香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多广审 判 员 王化龙人民陪审员 滕长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鑫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