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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姚祖波与任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祖波,任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姚祖波。被告任黎平。原告姚祖波诉被告任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祖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黎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祖波诉称,2010年4月15日,被告任黎平因做生意向我借款50000元,约定2010年10月1日偿还,利息按每月2分计算;2011年3月30日,被告又向我借款300000元,约定2011年10月1日偿还,利息按每月3分计算。被告共向我借款350000元,以上两笔借款的利息被告一直给付至2015年2月份。因我急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后来就联系不上了。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任黎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于每月2分利息归还,于2010年10月1日归还本金”;2011年3月3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3分,借款期限至2011年10月1日。以上两笔借款的利息已给付至2015年2月底。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两张借条予以证实,足以认定。2010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借期为六个月内的贷款的基准年利率为4.86%。2011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借期为为六个月内的贷款的基准年利率为5.6%。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任黎平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于2015年4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被告在公告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可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因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并给付逾期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原、被告约定的利息已超出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黎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祖波借款本金350000元,并从2015年3月1日起对借款本金50000元按年利率19.44%、借款本金300000元按年利率22.4%给付原告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88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霍 军审判员 何燕芬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彬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