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7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565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剑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