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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卢建辉诉被告邝发红及第三人广东博众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崇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辉,邝发红,广东博众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崇智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368号原告:卢建辉,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江志远,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子恒,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邝发红,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碧芳,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东博众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雄兴工业园(C2-1地块)。法定代表人:邝发红。第三人:李崇智,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上列两个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泽仍,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建辉诉被告邝发红及第三人广东博众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崇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建辉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邝发红及第三人广东博众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崇智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建辉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邝发红及第三人广东博众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崇智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辉撤回对被告邝发红及第三人广东博众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崇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99元,由原告卢建辉负担。审 判 长 李 航人民陪审员 麦 雅人民陪审员 潘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欣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