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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张某,无业。被告:田某,无业。原告张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和被告田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一些劣习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原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后,被告不管不问,不尽丈夫和父亲义务,其所获得的工资等大部被其消费,很少给付原告和孩子。被告的不良行为经原告及家人的多次劝说,始终与原告分居,致使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田雨霏随原告生活,被告出抚养费。被告田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如非要判决离婚,孩子由我抚养,不用对方负担抚养费。要求退还彩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婚生一女儿,取名田雨霏。双方因家庭琐事,主要是因经济问题发生不愉快,未能妥善处理好,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还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双方在婚姻生活中难免产生矛盾,但双方应当正确处理好,只要双方都从自身找原因,多为对方着想,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加强沟通与谅解,是能够处理好当前发生的婚姻危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