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褚胜娃与被告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胜娃,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838号原告:褚胜娃,男,195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振耀,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靳虎刚,局长。委托代理人:马郡,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永彤,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局科长。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顺利,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申民,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负责人:李军智,组长。委托代理人:赵志伟,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褚胜娃与被告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民委员会第一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褚胜娃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胜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胜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褚胜娃承担。审判员 畅清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若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