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海桂玲诉被告袁松胜、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桂玲,袁松胜,王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49-1号原告:海桂玲,女,回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袁松胜,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王会,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桂玲诉被告袁松胜、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桂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桂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2元,减半收取2646元,由原告海桂玲负担。审 判 长 陈荣娜审 判 员 姚伟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鹏帅第2页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