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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海桂玲诉被告袁松胜、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桂玲,袁松胜,王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49-1号原告:海桂玲,女,回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袁松胜,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王会,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桂玲诉被告袁松胜、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桂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桂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2元,减半收取2646元,由原告海桂玲负担。审 判 长  陈荣娜审 判 员  姚伟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鹏帅第2页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