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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红雨诉被告华娜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雨,华娜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963号原告宋红雨,男。委托代理人何智强,商丘市梁园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娜娜,女。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红雨诉被告华娜娜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由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红雨于2015年9月1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红雨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红雨承担。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柴显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