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红雨诉被告华娜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雨,华娜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963号原告宋红雨,男。委托代理人何智强,商丘市梁园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娜娜,女。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红雨诉被告华娜娜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组成合议庭,由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红雨于2015年9月1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红雨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红雨承担。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柴显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