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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商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建国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克什克腾旗大城建材生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建国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克什克腾旗大城建材生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商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克什克腾旗建国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宝森,克什克腾旗经棚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什克腾旗大城建材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法定代表人韩凤翔,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林,克什克腾旗经棚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克什克腾旗建国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国粮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克什克腾旗大城建材生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城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元,退还给上诉人克什克腾旗建国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克什克腾旗建国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克什克腾旗大城建材生产有限公司各负担20元。审判长  徐国坤审判员  其其格审判员  雷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