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5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启德与重庆鑫百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德,重庆鑫百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729号原告黄启德,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鑫百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陵村67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4452-5。法定代表人黄晓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春润,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俊伟,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启德诉被告重庆鑫百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启德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启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启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黄启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