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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向世云与王可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仕云,王可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615号原告向仕云,男,生于1936年3月29日,汉族,现住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王可述,男,生于1950年6月5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向世云与被告王可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因被告王可述死亡,原告向世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世云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世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向世云负担。审判员  孙汉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