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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贵溪市擂鼓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刘敏华、吴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溪市擂鼓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刘敏华,吴小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043号原告贵溪市擂鼓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谢良旺,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建宁,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丹,律师。被告刘敏华,男。被告吴小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溪市擂鼓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刘敏华、吴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溪市擂鼓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已与被告刘敏华、吴小英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溪市擂鼓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溪市擂鼓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溪市擂鼓岭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员何剑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