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静与周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静,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263-1号申请执行人孙静,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勇,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静与被执行人周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执行标的额315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