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赵金刚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倴民初字第3054号原告:赵金刚。委托代理人:祁国德,滦南县倴城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北路152号东方大厦C座603。负责人:李士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玉伟,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金刚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6月28日下午20时30分,原告驾驶其所有的冀B×××××、冀B×××××挂牌号客车行驶到滦海公路上坡子村东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车相撞,前方车辆逃逸,经交警部门证明,该起事故属车损事故。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包括:车辆损失34109元、公估费965.09元,共计35074.09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也向保险公司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金35074.0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赵金刚保险理赔款21500元;二、原告赵金刚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赵金刚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王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孟卫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