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帅代元与马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37号原告帅代元,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祝跃全,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宇峰,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俊,男,1978年11月30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帅代元与被告马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代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已由原告帅代元预交,原告申请免交,本院决定退还。审判员 温全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婧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