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帅代元与马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37号原告帅代元,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祝跃全,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宇峰,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俊,男,1978年11月30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帅代元与被告马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代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已由原告帅代元预交,原告申请免交,本院决定退还。审判员  温全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婧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