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区北河口三立井。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雪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爱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