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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加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加格达奇区为农种子商店与张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格达奇区为农种子商店,张洪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加民初字第310号原告加格达奇区为农种子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林海路火车站铁路二招楼下。投资人姓名党红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鹰,该商店法律顾问。被告张洪涛,男。委托代理人王丽燕(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女。原告加格达奇区为农种子商店诉被告张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加格达奇区为农种子商店委托代理人崔鹰,被告张洪涛委托代理人王丽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洪涛于2013年6月6日、2013年6月17日、2013年6月24日分三次在原告加格达奇区为农种子商店赊欠农药款合计13922.00元,该款拖欠至今,未予给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农药款,被告不予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13922.00元,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3000.00元。被告辩称:被告于2012年在原告处也购买了农药,买了70垧地的,用着效果非常好。2013年被告分三次在原告处又购买了13922.00元的农药。其中一种农药广灭灵,使用后效果不好,其他两种药好使。喷完药一周后回来去找原告,原告什么都没说,让我们去庆丰家买另一种农药。广灭灵使用虽然效果不好,但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农药款13922.00元,不同意给原告购买农药款的利息。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2013年6月6日欠据一张、2013年6月17日欠据一张、2013年6月24日欠据一张,欲证明被告欠原告购买农药款合计13,922.00元;2、农药广灭灵销售的营业执照、农药登记证、成品检验报告,欲证明农药广灭灵是合格产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加格达奇区为农种子商店系个人独资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为灭菌剂、杀虫剂、杀菌剂、种衣剂、除草剂(不含剧毒农药)零售。被告张洪涛系农民,于2013年6月6日在原告处购买了1168.00元的农药,2013年6月17日在原告处购买了12664.00元农药,2013年6月24日在原告处购买了90.00元的农药,合计13922.00元,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向被告出售农药,而被告未及时同原告结清货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及时给付购买农药款13922.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答辩称,原告出售的部分农药不合格,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因原、被告未具体约定付款时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洪涛给付原告加格达奇区为农种子商店购买农药款13922.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洪涛负担111.50元,退回原告加格达奇区为农种子商店111.50元。以上有履行内容的判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明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英娇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