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玉国与刘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国,刘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国,男。被执行人刘宝,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玉国与被执行人刘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25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玉国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张玉国在申请执行时效二年内,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斌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