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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文革与被执行人汪为春、柳星翠、徐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革,汪为春,柳星翠,徐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206-1号申请执行人:胡文革,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汪为春,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柳星翠,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徐学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文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为春、柳星翠、徐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3)繁民一初字第015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汪为春、柳星翠、徐学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为春、柳星翠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市场园GXX-1XX.1XX.1XX号、位于芜湖市长江长现代城XX-X-XXXX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玉宝审 判 员  汪国强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有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