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初字第04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与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祁×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4609号原告赵×,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被告祁×,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原告赵×与被告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万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17日,原、被告在怀柔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购置的坐落于北京市怀柔区后横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楼房一套归原告所有,因购房所欠40万元外债由原告偿还,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办理产权过户,被告拒绝协助,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怀柔区后横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权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祁×辩称,一、离婚协议是我签的,但我认为原告应该同时给我房屋款,原告不给我房款,我也不同意给原告过户。二、签订离婚协议后,我发现被告与别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在2015年5月和6月和他人开房,原告欺骗了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5年6月17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中有如下内容的约定:一、男方祁×与女方赵×自愿离婚。……三、1、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北京市怀柔区后横街小区×号楼×的楼房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互相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41万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月付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离婚证、协议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赵×、被告祁×在离婚协议已就涉讼楼房过户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被告亦认可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离婚协议载明房屋归原告所有,双方互相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内容,协助原告办理涉讼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协议中对房屋过户期限未有约定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对过户期限予以酌定。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被告祁×协助原告赵×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后横街小区×楼×��元×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赵×名下。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万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