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佟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945号原告:佟某,农民。被告: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淑想,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与被告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佟某负担。审判员 蒋大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