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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澎德与被告肖刚、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澎德,肖刚,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500号原告:赵澎德,男,生于1954年5月15日,汉族。被告:肖刚,男,生于1959年5月29日,汉族。被告:向梅(曾用名向福香),女,生于1964年11月8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澎德与被告肖刚、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赵澎德于2015年9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澎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澎德撤回对被告肖刚、向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共计1385元,由原告赵澎德承担。审判员  印邦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丽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