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松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某、叶某甲等与叶某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叶某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吴某,农民。原告:叶某甲,农民。原告:叶某乙,农民。原告:叶某丙,农民。原告:叶某丁,农民。原告:叶某戊,农民。原告:叶某己,农民。被告:叶某庚,农民。委托代理人:饶炳海。原告吴某、叶某甲、叶某己、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诉被告叶某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彩仙独任审判。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彩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晨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