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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钱花梅与富林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钱花梅,富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687号申请执行人钱花梅。被执行人富林华。申请执行人钱花梅与被执行人富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桐崇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1513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168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