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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8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鹏与河南福鼎森食品有限公司、孙甫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鹏,河南福鼎森食品有限公司,孙甫,丁亚光,洪军,刘子明,永城市永宏面粉有限公司,张清光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889-1号原告黄鹏,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崔瑞滑,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艺博,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福鼎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永城市金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区内)。法定代表人洪道光,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孙甫,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丁亚光,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洪军,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刘子明,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东城区。被告永城市永宏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马桥镇洪寺村。法定代表人张清光,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张清光,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西城区。原告黄鹏诉河南福鼎森食品有限公司等七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陈书祥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金龙